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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8月5日星期三

修改刑事法首宗判決 夫逼妻行房監15年打3鞭

修改刑事法首宗判決
夫逼妻行房監15年打3鞭

被告父親(前)以報紙掩護被告步出法庭。

(關丹5日訊)國會在2007年通過的刑事法典375A新條文,以維護為妻者權益后,全國首宗丈夫強迫妻子行房且致傷對方,及進行違反自然性行為案今日判決,丈夫被判監15年及3鞭笞。

被告凱魯昔山(35歲,技師)面對兩項控狀,被控于4月19日下午約3時15分,在關丹甘榜巴當再住家,在32歲的妻子不願意之下,強姦及強迫她進行違反自然性行為,還摑妻子耳光及掐她的頸,讓她無從反抗。抵觸刑法第375A條文,罪成者可被判不超過5年監禁;在非自然性行為下的第377C條文罪成,可被判不少于5年及不超過20年監禁,及鞭苔。

被告在第一項控狀被判5年監禁,第二控狀判刑10年加3鞭,兩項判決同時執行。

妻子在事發后在親友的陪同下前往報警,驗身報告指她的兩個手臂、頸項、屁股及胸部有瘀青,下體及肛門也有傷口。

昨天生日的被告在聞判後,在庭內與親人失控痛哭。

法官哈山說,社會無法接受類似事件,希望此判決讓被告覺醒,勿再重蹈覆徹。

“受害者的遭遇讓人同情,希望此判決能給社會所有男子一個警惕,勿對妻子做出類似行為。”

被告步出法庭時,親友以報紙遮住他的臉,掩護他至扣留所,親友也以手擋住攝影鏡頭。

控方是劉浚豪副檢察司,被告代表律師阿魯慕甘。

法官:警惕所有男子

法官哈山阿都甘尼宣判時,不忘訓誡,此判決是要讓被告覺醒,也希望給社會所有男子一個警惕,勿使用暴力強行與妻子行房。”

法官說,丈夫應該愛護妻子,而非讓她受到傷害或虐待,況且,被告沒有悔改,還重犯錯誤,法庭作出適當的判決。

身材瘦小的被告凱魯昔山,身穿白衣牛仔褲出庭,神情淡漠,其父與一名身穿黑衣友人隨身而行,不斷維護被告,深怕被攝影及公眾認清被告廬山真面目。

在法官宣判后,被告離開犯人欄到公眾席與親人相擁而哭。

法官也詢問被告妻子會否再回到丈夫身邊,妻子只以“隨緣”回應。

刑法第375A條保護婦女

國會于2007年9月7日制定的刑事法典第375A條文,用作保護婦女,若被合法丈夫使用暴力及致傷,並強逼行房,視為違法。

此條文主要是彌補1994年家暴法令的不足,即丈夫使用暴力強迫妻子行房及致傷妻子。

在家暴法令下,若有丈夫強逼妻子行房和打傷妻子,法庭只能發出保護令或禁止令,或判被告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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