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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7月30日星期五

林良实被控 涉欺骗. 百万保外

林良实被控
涉欺骗. 百万保外


更新: July 30, 2010 01:07


(布城29日讯)交通部前部长兼前马华总会长敦林良实医生,今日因为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弊案,被控欺骗罪名。

他被控于2002年9月25日至2002年11月6日,在首相署4楼欺骗大马政府,诱使内阁同意以10亿8845万6000令吉,购买英达岛占地4353万8200平方尺地段,作为巴生港口特区巨型工程。

他否认有罪,获准以100万令吉保外候审;地庭法官苏珊娜胡申订案9月3日过堂。

次名被控马华总会长

现年67岁的林良实面对一项主要控状及一项交替控状。 他也是国内首位被控以刑事罪的“敦”级前部长,且是第2名被控的马华总会长。

首名被控的马华总会长是陈群川,他在1985年因轰动一时“新泛电事件”被判在马新两地坐牢。

控状指出,当时任交长的林良实所告知内阁的买地条件:

a.土地面积为999.5英亩。

b.土地以每平方尺25令吉价格购买,或总值10亿8845万6000令吉。

c.摊还期限为15年,利息为每年7.5%(总值7亿2001万4600令吉)。

控状指出,他蓄意隐瞒财政部资产评估与服务局提供资料,即有关若以10年摊还,购地价格是每平方尺25令吉;至于15年的摊还期,每平方尺土地则是25令吉82仙。 上述数目也包括摊还期间所征收利息。

指控蓄意诱使同意

控状指出,被告蓄意诱使内阁同意有关土地买卖,如果内阁知道真正的情况,将不会批准有关买卖。

控状指被告在这项欺骗中,已了解这将对大马政府造成损失,他的行为已牴触刑事法典第418条文。

在这项条文下,罪成者可面对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。

另外,林良实也面对刑事法典第417条文的交替控状。 在此控状下,罪成者判处最高5年的监禁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。

首次踏足司法宫
林良实有信心

林良实接受记者访问时,表示对司法有信心。

他说,这是他首次踏足司法宫。

询及他是否有信心正义将获得伸张时,他说:“这是我第一次来到布城司法宫;身在司法宫,你肯定感到有信心。”

林良实长子林熙隆则指出,他们是在周四午餐后,获知林良实将被提控。

他说,无论如何,家人都会陪伴在其身边给予支持。

不过,林熙隆也不愿发表过多谈话,唯他透露有不少人致电慰问并了解情况。

新闻背景

以交长名义签支持信

林良实在爆发巴生港口自贸区事件后,他曾向国会公帐会解释,他是在交通部秘书长及法律顾问的建议下,在出任部长的最后一天,以交长名义签发一封志期2003年5月28日的支持信给KDSB公司。

不过,他在任期中因为涉及自贸区当初的土地买卖,而这次的提控与这点有关,毕竟,有关土地一再被指低价收购后,高价卖给巴生港务局发展为自贸区。 林良实被指在相关土地买卖一事中,误导内阁。

林良实及陈广才是以交通部长名义,分别发出4封支持信,给马来西亚国际商业银行家(Malaysian International Merchant Bankers Bhd)、太平洋托管公司(Pacific Trustees Berhad)及马来西亚债券评估机构(Malaysia Rating Corporation Berhad) ,声称交通部将保证巴生港务局将摊还拖欠KDSB公司款项和利息。

国会公账会也在去年6月召开听证会,传召相关人士出席协助调查,包括林良实。

国会公账会曾经点名,陈广才和巴生港务局前总经理冯惠珠涉嫌犯下失信罪,导致政府后来必须承担庞大债务,并建议反贪污委员会及警方,援引刑事失信罪名,调查陈广才及冯惠珠。

陈广才及冯惠珠在未获财政部批准下,分别发出3封“支持信”(surat sokongan)及“同意书”(surat akujanji),已经违反1957年财政程序法令第14(1)条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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